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95万元罚单 涉及多项违法违规行为
6月20日消息,据中国银保监会怒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,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:贷后管理不到位,个人贷款违规流入限控领域;贷后管理不到位,流动资金贷款被挪作他用;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第(五)项,处以人民币95万元罚款。
据悉,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6年01月10日,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穿城路260号,法定代表人为傅航。经营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服务;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财产险和人身险服务。 兼营范围: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具有11处分支机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1、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;
2、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;
3、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、报告等文件、资料的;
4、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;
5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;
6、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。
原文如下:
(来源: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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